遺囑訴訟|稱持契仔有效遺囑 大狀清洪與林黛子遺孀掀遺囑訴訟
撰文: 林育慧
發布時間: 2024/05/27 13:44
最後更新: 2024/05/27 20:57
已故影星林黛59歲獨子龍宗瀚於2022年11月去世,其「契爺」資深大律師清洪早前入稟高等法院,指「契仔」曾透露與妻子關係緊張,為免被分家產而因不願離婚,並於2009年訂立遺囑,將悉數遺產留給「契爺」。惟遺孀稱持有2010年丈夫簽訂之遺囑,清洪質疑有關遺囑之有效性,要求法庭聲明遺孀所持遺囑無效,聲明其所持有之2009年遺囑具有法律效力。
原告資深大律師清洪;答辯人Lam Chi Ying Suichun,為死者龍宗瀚遺孀。
入稟狀指,死者龍宗瀚為已故影星林黛獨子,原告與死者於90年代認識,死者曾於原告律師樓實習,兩人於2005年上契。
入稟狀續指,死者父親於2007年去世後,死者繼承遺產,並居於大坑寓所。據原告記憶,雖然他與死者關係密切,但從未被介紹予答辯人認識。原告指死者父親去世後不久,死者曾透露與妻子並非同住,關係疏離。
原告指及至2009年12月15日,死者到其律師樓,披露與妻子關係緊張,為免被分家產而不欲離婚,並建議訂立遺囑,將遺產悉數留給原告。入稟狀指,於死者提議及指示下,由原告律師樓秘書草擬遺囑,死者於原告律師樓兩名秘書見證下簽訂遺囑,並保留於原告律師樓之保險箱內。原告指死者訂立遺囑後,兩人仍繼續維持密切關係,每月見面數次。
入稟狀指,死者於2022年11月13日突然去世,死者從沒有向原告披露另立遺囑。原告曾問及死者的好友麥姓法律文員,死者有否其他遺囑,麥表示沒有。原告遂擬待喪禮後,才登記承辦遺產。
入稟狀指喪禮後數天,麥向原告表示死者遺孀持有2010年1月11日由死者簽訂之遺囑,並存放於寓所保險箱內。及至2023年5月23日,遺孀透過律師行表明是死者遺產執行人,並附上遺囑副本,內容顯示死者撤銷早前之遺囑,聲明2010年才是最後遺囑,並由答辯人擔任遺產執行人,見證人包括1名律師及死者麥姓好友。
入稟狀續指,2010年遺囑於死者訂立2009年遺囑後數周內訂立,原告質疑不合邏輯和不合理。原告曾問及麥有關遺囑事宜時,對方表明沒有其他遺囑,直至2023年5月底,麥才表示突然記起是2010年遺囑見證人,原告認為並不可能。
入稟狀指,答辯人須證明死者明白及簽訂2010年遺囑,並見證兩名見證人簽署。原告要求法庭頒令2010年遺囑無效,2009年遺囑為有效遺囑,並就2009年遺囑頒令授予原告遺產管理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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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